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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通知:惠州大亚湾开发区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

2020-04-30 10:01:00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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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亚湾开发区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粤建市〔2018〕142号)要求,促进大亚湾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建筑业优化升级,增强建筑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结合大亚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工商注册地及税务征管关系在大亚湾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健全的财务制度,且纳入本区资质建筑业统计的建筑业企业。  

第二条   对新落户且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按特级、一级、二级、三级资质,分别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  

第三条 对本规定施行前已落户的建筑业企业,按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由三级提升为二级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由二级提升为一级的,一次性奖励400万元;由一级提升为特级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第四条 对有合同工作量的资质建筑业企业,按其上一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的30%比例,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年产值首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分别给予2万元、10万元、2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首年可获得奖励额的50%,第二年仍符合条件的可获得全额奖励。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获得国家工程质量奖(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得省优质工程奖(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及设备安装工程),每项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评省建筑、交通、水利施工安全生产标准优良(示范)项目,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市优质工程奖,一次性奖励20万;获评市级安全示范工地,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评区优质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项目,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同一项目不能重复享受,从高到低逐级核减。

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建设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经国家、省、市级认定的,按获得相应资助金额1:1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配套奖励。同一项目不能重复享受,从高到低逐级核减。  

建筑业企业建设新型研发机构,经市级以上认定的,按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

 建筑业企业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给予5万元培育资金资助;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金补贴。

十一 对本规定施行后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建筑业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资助。  

十二  建筑业企业在重点领域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科技专项,按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300万元配套扶持。

十三  对获得国家、省专利奖的建筑业企业,给予配套奖励。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每项奖励5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广东省专利金奖的,每项奖励10万元。  

十四 对获得国家、国际市场认证的建筑业企业,按认证实际所需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国家认证最高给予50万元补贴,国际认证最高给予100万元补贴。  

十五 建筑业企业参与制订并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作为第一承担单位的,分别最高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作为其余参编单位,分别最高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 对获得我市上市企业认定的建筑业企业,按市级奖励额度1:1比例,给予最高1000万元配套奖励。

第十七条 对获得我市总部企业认定的建筑业企业,新落户的,按其上一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计算,最高可享受500万元落户奖励;自认定下一个纳税年度起,连续3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的50%计算,最高可享受500万元经营贡献奖励。

第十八条 鼓励建筑业企业培育引进人才,符合我区高层次人才引进标准的,可享受大亚湾区各项人才优惠政策;满足我区创新创业人才要求的,可享受大亚湾区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政策。

第十九条 符合本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其它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我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0年4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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