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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行业企业资质许可后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2020-05-09 11:20:00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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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佛山市住建局下发通知,要求 严厉打击“空壳”公司。 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以一定比例随机抽取,每年不少于一次,开展取得资质后的动态核查。

1、提供虚假资料的 ,一经查实,按 不合格 企业处理。

2、“不合格”的企业 ,暂不受理资质升级、增项、变更等业务申请, 不得承接新的工程业务

3、重点对如下企业进行核查: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因违法违规受到住建部门行政处罚的企业;

  • 被列入我市建筑行业诚信“黑名单”的企业;

  • 被列入信息核查名单但截至目前仍未按要求完成信息核查,且已取得省住建厅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我市住建部门办理了诚信登记具备承接业务资格的本地建筑业企业。

原文如下: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加强建筑行业企业资质许可后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根据《行政许可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10〕128号)等相关规定,对照部门权责清单以及“双随机一公开”等有关工作要求,为加强我市建筑行业企业在取得资质后的动态管理, 严厉打击“空壳”公司 ,促进企业诚信规范经营,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资质许可后动态核查的范围

列入资质动态核查的对象为已取得各级住建部门核发的建筑行业相关资质证书的本地建筑行业企业, 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 按照行政检查的相关工作要求,以一定比例随机抽取, 每年不少于一次, 数量不少于8家, 重点对如下企业进行核查: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因违法违规行为 受到住建部门行政处罚的企业

(二)被列入我市建筑行业 诚信“黑名单”的企业

(三)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三库一平台”开展建筑业企业信息和人员信息核查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18〕1742号)要求, 被列入信息核查名单 但截至目前仍未按要求完成信息核查,且已取得省住建厅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我市住建部门办理了诚信登记具备承接业务资格的本地建筑业企业。

上级主管部门发文要求开展资质许可后的专项核查,其核查对象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二、资质核查的主要内容

(一) 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齐全有效;

(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人员、技工人员等 是否符合资质标准 的要求;

(三)办公场所和技术装备情况;

(四)企业财务状况及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五)按有关规定需要核查的其他内容。

三、核查方式及任务分工

市、区住建部门以“双随机一公开”或专项检查的方式开展企业资质许可后动态核查,按照“谁发证、谁管理、谁核查”的原则,分级负责实施:

(一)区级住建部门核发的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区住建部门负责组织核查和处理;

(二)市住建部门核发的资质,原则上由市住建局负责核查和处理;市住建局也可根据工作实际,委托各区住建部门进行核查,核查结果报市住建局处理;

(三)广东省住建厅和国家住建部核发的资质,核查工作按照省厅、住建部的相关文件要求实施。

四、核查的有关要求

(一)核查工作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等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二)被核查企业应按要求提供真实资料,并积极配合核查人员工作,资料不齐或者无法提供原件的,应予说明。被核查企业 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按不合格企业处理 并在我市建筑诚信评价体系管理平台进行动态扣分。

(三)对核查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核查部门应现场向企业下发《资质核查整改通知书》,并督促企业限期落实整改。 整改期间,各级住建部门不予受理该企业资质升级、增项、变更等业务申请,企业不得承接新的工程业务。

(四)企业 整改期满,经核查部门复核仍未达到 资质标准要求,由原资质许可机关 依法撤回 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属省住建厅、国家住建部核发的资质,按相关文件要求上报处理。 

(五)各住建部门在核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核查情况及处理意见在网上公开,并按要求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对于撤回不达标企业资质的,应及时注销其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其资质证书作废。

附件:资质核查整改通知书(样式)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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