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内蒙古住建厅发布了《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计价方法(暂行)》,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编制招标控制价及投标报价时,可参照下述标准计算:
1、建设项目招标 工期为1年 的,暂按 57900元 计入工程造价。
2、建设项目招标 工期为2年 的,暂按 99400元 计入工程造价。
3、建设项目招标 工期为3年及以上 的,暂按 140900元 计入工程造价。
4、招投标时 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
2020年国务院发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5月1日起正式施行。
第二十四条规定: 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
第二十八条规定: 未订立劳动合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 , 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
4月30日,江苏 省住建厅下发《扎实推进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1、至5月30日24时止 , 全省在建工程项目 的实名制管理数据 必须 实现与各设区市、县(区、市)实名制管理平台无缝对接, 做到实时传输 。
2、各设区市、县(区、市)和施工企业自建平台 以及实施“智慧工地”管理的实名制考勤数据、人员信息、工资代发等数据 均纳入全省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的数据 监管范围 。
3、未按规定时限接入 省级平台数据监管范围的自建系统(或平台),将 一律清理出 全省实名制管理的范围。
加大处罚:
1、 自6月份起 ,每月上旬根据全省实名制管理平台信息数据,对 未实施实名制管理、未按月及时发放工资 的在建工程项目进行列单通报,并 列入全省 拖欠农民工工资 预警企业名单 。
2、 连续3次被通报 的施工项目负责人 列入个人失信名单 。
3、 连续3次被列入预警企业名单的企业 作为重点监管,相应扣除企业信用分 。
4、 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企业 ,一经查实, 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失信企业名单,扣除相应信用分并限制市场准入 ,依法 实施联合惩戒 。
5、 建设单位 未按时将工资款拨付 至工资专用账户的, 实施通报和联合惩戒 。
6、各设区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 对没有严格执行《条例》的工程建设项目和企业 ,应依法 实施行政处罚 。
陕西:实名制费用列入措施费
2020年3月3日,广州市住建局印发《广州市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办法》,其中指出:
1、施工企业发生因 拖欠工人工资或工程款引发群体事件,且 未按规定建立建筑施工实名制信息登记档案或档案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按相关规定 纳入企业“黑名单”管理。
2、实名制范围:
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现场管理人员包括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造价员和材料员、劳务员;
作业工人包括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
3、在办法实施前已开工的项目,应当在开通“建筑施工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后及时 补录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
上海:工地宿舍也要纳入实名制
2020年1月17日,上海市住建委发布《关于调整建筑工地作业人员实名制信息采集和核查方式的通知》,
建筑工地宿舍地址及房屋编码也要录入“实名制登记系统”,并开展实地核查,对配合不力的予以处理,且增加专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作业人员实名制登记功能。
增加建筑工地宿舍地址及编码采集;
增加专业和劳务分包作业人员实名制登记功能;
加强信息共享和核对检查。
江西:不落实实名制,一律停工整改
江西提出,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将项目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的费用 按规定列支于本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中,并按要求将人工费按比例逐月拨到工资专用账户。
杭州:实行实名制考勤年度排行
对 排名前5%的项目所对应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监理企业予以全市通报, 信用加分。
对 排名末5%的项目所对应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监理企业予以全市通报, 信用扣分。
未按规定落实实名制管理措施;
未及时对接、传送实名制信息;
考勤信息不真实;
项目实名制人员库信息未及时维护;
工程监理、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及其他有关单位不配合做好项目实名制人员信息采集入库以及考勤工作。
成都:“人卡分离”预警
4月1日,成都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建设领域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1、6月1日起,项目管理人员考勤实行 动态考评,(单个岗位) 月出勤率低于80%的 ,将自动产生管理人员“ 人岗分离”预警。
2、2019年5月1日起,施工(总)承包企业 将无法 通过“成都市建设领域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 向未完成实名认证 的农民工名下的专用工资卡 发放工资 。
3、2020年6月1日起 ,进行“人卡分离”风险进行 动态考评,匹配率低于80%的, 将自动产生农民工“ 人卡分离”预警。
宁夏:农民工工资线上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