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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项业绩造假!住建部撤销5家建企的一级资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2020-06-23 15:51:00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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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住建部官网通报:广东5家建企在资质申报中,共涉21项工程业绩造假,撤销已取得的5个一级资质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佛山市*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8年4月 的资质申报材料中, 3项 业绩造假,撤销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 广东*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8年5月 的资质申报材料中, 11项 业绩造假,撤销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 广东*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 的资质申报材料中, 2项 业绩造假,撤销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 广东*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18年4月 的资质申报材料中, 4项 业绩造假,撤销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 深圳市*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18年5月 的资质申报材料中, 1项 业绩造假,撤销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建督撤字〔2020〕7号

佛山市*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 2018年4月的资质申报材料中 工程业绩“鸿星科技大厦建设工程”“四号成品仓库建设工程”“B-1生产车间建设工程” 均不存在,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20年1月21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0〕2号),你单位于2020年3月12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我部 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 ,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 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该项行政许可。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周阳帆

联系电话:010-5893484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6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撤字〔2020〕8号

广东*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 2018年5月的资质申报材料中 ,工程业绩 “潮阳大道市政道路修建工程”“清远南环大道市政道路修建工程”“永和大道市政道路建设工程”“正兴大道市政道路工程”“赤峰城市桥梁建设工程”“清新建安桥城市桥梁建设工程”“双星城市桥梁修建工程”“永胜城市桥梁建设工程”“佛冈县冈美路供水管道工程”“聚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建设工程”“铭德生活垃圾处理场修建工程” 均不存在,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20年1月21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0〕4号),你单位于2020年3月11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我部 决定撤销你单位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 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该项行政许可。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周阳帆

联系电话:010-5893484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6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撤字〔2020〕14号

广东*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 2017年11月的资质申报材料中 工程业绩“宝瑞大厦工程”“厂房C建设工程” 均不存在,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20年1月21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0〕6号),你单位于2020年4月7日签收,提出了书面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我部 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 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该项行政许可。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周阳帆

联系电话:010-5893484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6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撤字〔2020〕15号

广东*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佛山市高明区*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 2018年4月的资质申报材料中 工程业绩“金盛华府二期1座建设工程”“锦天大厦建设工程”“A2#生产厂房建筑工程”“1号装配车间工程施工” 均不存在,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20年1月24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0〕5号),你单位于2020年3月12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我部 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 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该项行政许可。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周阳帆

联系电话:010-5893484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6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撤字〔2020〕16号

深圳市*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 2018年5月的资质申报材料中 工程业绩“博越大厦工程” 不存在,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20年1月21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0〕3号),你单位于2020年3月12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我部 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 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该项行政许可。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周阳帆

联系电话:010-5893484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6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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