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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关于完善和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及相关人员资格证书事项的通知

2020-10-27 10:00:00
小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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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管理局关于完善和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及相关人员资格证书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市建筑协会、市市政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进一步 修订完善《韶关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实施细则》,并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1-1


韶关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实施细则


一、实施事项


韶关市审批权限内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相关事项的申报与核准。



二、实施时间


(一)凡在本文印发之日前已在“三库一平台”系统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的,可不按本《通知》执行;如果对企业资质申报行为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其再次申请资质时,须执行本《通知》相关要求。


(二) 在本文印发之日后,新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按本《通知》执行。


三、对申报单位的要求


(一)申报单位在 申请资质审批过程中,应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三库一平台”开展建筑业企业信息和人员信息核查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18〕1742号)文件要求,确认企业信息和人员信息填报完整后申报。申报单位应 加强企业和个人“三库一平台”专属网页的维护工作,确保信息真实有效。企业可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承诺书(省三库一平台可以径直打印), 在企业资质提交成功后,通过主动打印、加盖公章主动邮寄至韶关市行政服务中心韶关住建局窗口(联系电话:8877813)。我局 将按提交时间及资料完善程度优先以电子化审批方式进行审核。


(二)已通过建筑业企业信息和人员信息核查的建筑业企业并符合资质申报要求的企业,自进入受理核准环节起 14个工作日办结


(三)未完整录入企业信息和人员信息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信息不齐全、无法联系企业负责人的,将视情况退回重报。 四、审查标准


(一)首次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的审查


1、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审查


①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所申报的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业绩(不含非涉密军队国防工程) 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广东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可查询(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技术指标、竣工验收等信息),且查询信息中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与企业申报信息一致,并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对该技术负责人业绩予以认定。


②对于未体现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 考核指标缺失(含未竣工验收合格的)或相关指标显示不一致的, 企业需提交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等业绩佐证材料,并附企业和技术负责人对该业绩真实性的承诺书。凡佐证材料能够体现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和相关考核指标,并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该技术负责人业绩予以认定;如在网站查询指标与企业申报信息不一致或佐证材料无法体现该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和相关考核指标的,业绩佐证材料有疑问的,企业申报业绩经核实结果不明确或函件发出之日起20天内未收到函复的,不予认定。业绩核实属弄虚作假的,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2、申请专业承包资质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业绩审查


①企业申请专业承包资质所申报的技术负责人业绩(不含非涉密军队国防工程),在相应部或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信用信息平台可查询(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技术指标、竣工验收等信息), 查询信息中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与企业申报信息一致 并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该技术负责人业绩予以认定。


②企业所申报业绩可在上述网站查询(包括分包项目仅在上述网站可查总承包项目信息的),但未体现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考核指标缺失的,企业需提交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等业绩佐证材料,并附企业和技术负责人对该业绩真实性的承诺书。 如属于总承包分包业绩,还需提供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的意见书或相关佐证材料。凡佐证材料能够体现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和相关考核指标,并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该技术负责人业绩予以认定;凡网站查询指标与企业申报信息不一致或佐证材料无法体现该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和相关考核指标的,则该技术负责人业绩不予认定;业绩佐证材料有疑问的,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将对该申报业绩进行核实。


③企业所申报的 业绩无法在上述网站查询的,企业需提交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等业绩佐证材料,并附企业和技术负责人对该业绩真实性的承诺书。住建行政 主管部门将对该申报业绩进行核实。企业申报业绩经核实属实的,技术负责人业绩予以认定;企业申报业绩经核实结果不明确或函件发出之日起20天内未收到函复的,不予认定。业绩核实属弄虚作假的,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3、首次申请专业承包业绩在全国建筑市场公共服务监管平台及相关行业信用信息平台中不可查询,或者业绩存疑的,需发函至外单位问询业绩真实情况的业绩审查


①凡函复企业申报业绩属实的,业绩予以认定;


②函复结果不明确或函件发出之日起20天内未收到函复的,业绩不予认定;


③函复企业申报业绩不实的,业绩不予认定;企业资质申请不予许可,住建管理局依法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申请企业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并依法予以查处。


(二)企业主要人员审查


1、企业主要人员同时在两家及以上企业受聘或注册的,不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有效人员考核。 主要查询系统:全国建筑市场公共服务监管平台 及相关行业信用信息平台。


2、企业主要人员身份证有效期限应符合《身份证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予认定。


3、企业所提供的省外职称人员证书信息需在发证机关官网可查询(申报时附查询网页截图)。并应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0〕306号)、《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初次职称考核认定和跨区域、跨单位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确认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省外来粤人员需办理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申报人所在单位属省直的,由省直主管部门核实后报省人社厅确认发证;属市、县的,报地级以上市人社局确认发证。初级资格的确认,由县(县级市、区)、地级以上市人社局或省直主管部门确认发证。我局对中、高级职称人员的认定将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最新的规定情形予以采信。


4、技术工人岗位证书认定:结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核准和标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资质标准》)中对技术工人的说明:“指与企业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可的机构或建筑企业颁发的职业培训合证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对未核发建筑业资质企业的相关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将参照国家人力资源社会部2019年1月印发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网址: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SYgundongxinwen/201710/t20171024_280005.html?from=timeline&isappinstalled=0)等文件方式,即《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或《资质标准》规定情形予以采信。 对于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里的技术工人证书,应主动在企业相关人员的个人“人才信息库”中的“人员资格信息”中上传相关证书扫描件、证书网查途径或网址(需满足《资质标准》提及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官方网站、或者是提供职业资格认可的机构具备权威部门发布的职业资格培训资格的红头文件或者权威部门官方网站中“通知”、“公告”、“文件”等官方链接作为佐证)。 以上对企业人员的证书的采信范围将按国家、省、市最新的文件精神,予以更新与执行。 对于已通过资质审批方式取得资质、技术工人证书不规范的企业,我局将会把其纳入动态核查服务及诚信动态监管工作中。


(四)其他情况审查


1、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文件规定, 迁入我市企业,可简化审批手续,发放有效期1年的证书。企业应在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变更到位,并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2、企业 申请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的,需考核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资历、注册人员、职称人员和技术工人等指标,其中,注册人员、职称人员和技术工人人数按最低等级资质指标考核。需同时考核重组分立后全资子公司(或母公司)(属我市企业的)净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是否依然满足企业现有资质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标准要求。及分立后其全资子公司(或母公司)已不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标准要求的,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企业申请不予许可,待其全资子公司(或母公司)满足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标准要求后,方予许可。


3、企业因弄虚作假被上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撤销资质的,需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重新申请相应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4、企业用于申报资质 人员被列入住建部公布的执业资格“挂证”存疑名单的,需提供注销查询结果或社保整改证明后方予认定,否则不予认定。


5、企业在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时,已有资质应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最低等级要求,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满足资质变化后安全生产许可最低标准要求。


6、技术负责人 频繁变更单位的,需对企业及其个人社保承诺进一步核实(含简历中变更单位为我市企业的个人社保)。


7、如企业主要人员不满足企业资质标准最低等级要求、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满足资质变化后安全生产许可最低标准要求的,在不存在企业对外有债权债务等纠纷情况下,可以依法通过在省住建厅“三库一平台”通过申请“资质注销”或退出市场。


五、其他事项


1.申请企业对于审批机关出具的审查意见,可在规定时限内进行陈述,但已提交申请材料后不得修改替换。


2.申请企业在审批机关对其申请材料(包括陈述材料)进行核查前,主动申请撤回的,准予撤回;在审批机关对其申请材料(包括陈述材料)进行核查后,不予撤回。 



来源: 韶关市 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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