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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开展2020年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后续监管动态核查

2020-12-04 10:00:00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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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2020年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后续监管动态核查的通知

区各相关建筑行业企业:

根据《行政许可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以及《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10〕128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现就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后续监管动态核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我局通过开展全区范围内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进一步推动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行业管理,促进全区建筑工程施工秩序和质量安全的根本好转。


二、核查方式与范围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申请注册地址变更入龙华区、发生股权变更及重组分立(区管资质全查)的建筑业企业,被投诉举报、发生欠薪、发生劳资纠纷、发生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注册地在我区的企业。

    三、核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四)《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


四、核查内容

(一)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齐全、有效;

(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中级职称人员、注册执业人员、技术人员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办公场所和技术装备是否满足工作需要;

(四)企业财务状况是否符合相关资质资产要求。


五、考核资料

(一)企业主要人员花名册(1.表格下载);

(二)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法人营业执照;

(三)技术负责人身份证、资格或职称证、学历或学位证、任命书、工作经历(部分存疑原件需现场核查原件);

(四)注册人员身份证和网上查询截图;

(五)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

(六)职称人员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职称证及其网查路径(部分存疑原件需现场核查原件);

(七)技术工人身份证、资格证和网上查询截图(部分存疑原件需现场核查原件);

(八)核查当月或者上一个月,公司所有员工的社保清单(附公司社保账号及密码);

(九)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公司财务部门印章);

(十)设备、办公场所等证明材料;

(十一)核查人员现场要求的其他材料。

考核材料一经受理不再退还。


六、工作安排

(一)自查阶段(2020年12月3日至2021年1月3日)

此次核查范围的建筑业企业应对取得资质后是否仍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开展自查自纠,确保“三库一平台”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有效,并保持电话畅通。

被核查企业应按要求填报《企业主要人员花名册》(附件1),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材料清单》(附件2)准备相关材料,资料需整体压缩打包并以公司全称命名且于2021年1月3日前将电子版发送至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公共邮箱zfhjsj@szlhq.gov.cn,或将电子资料提交至清湖行政服务中心3栋313办公室。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企业需对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企业提供的电子文件应采用彩色复印件或彩色扫描件。资料应按照综合资料、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工程师、技术工人分类,其中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租赁合同、场地使用证明、社保材料、财务报表、现场照片、现场视频(提供办公场地从大楼一楼入口至办公室室内的办公场地视频,中间不得剪辑,且需看得见大楼名称)统一放入综合资料。所交材料必须规范,印鉴完整、清晰、可辨。

(二)核查阶段(2021年1月4日至2021年2月4日)

我局对企业经营场所和提交的核查材料是否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进行核查,对部分存疑人员资料或现场存疑的公司,我局将对资料原件或办公现场进行核验。

按照边查边改原则,受检企业要及时处理解决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对核查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并按时整改。经核查已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及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核查材料的企业,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我局将下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向社会公告,企业需在2个月内完成整改,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我局将依法撤回相应资质。

(三)总结阶段(2021年2月5日至2021年3月5日)

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分类采取跟踪整改、立案查处、通报曝光等处理措施。对提出整改的企业,进行跟踪督促,确保落实到位;对立案查处的,依法依规严厉处罚。我局将本次常规核查的具体情况以及处理结果形成书面报告,在龙华区门户网站(http://www.szlhq.gov.cn/)上给予通报。


七、结论核定

核查结论分“合格”、“不合格”两种。

(一)企业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核查结论为合格;

(二)企业有下列情形,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1.存在“核查内容”中不满足原资质标准条件的;

2.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核查的。


八、有关要求

(一)现场核查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负责人等应当到场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挠。属于委托代理人的,核查人员应先核实其身份,并留存授权委托书原件。

(二)核查结束后,由核查人员、被核查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对书面检查结果签字确认。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拒绝签字的,核查人员应在书面检查结果上签字并予以说明。

(三)现场核查人员要严肃、认真、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有关核查工作,通过动态核查,及时掌握企业变化情况,推动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

(四)企业要高度重视本次核查工作,按期提交自查报告和有关资料,积极配合核查人员的现场核查,对存在的问题要积极、按期整改,进一步提升企业整体水平。

(五)对拒不参加资质动态核查的企业,我局将履行告知程序,企业被告知后,无正当理由仍不参加动态核查的,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理。

(六)对动态核查结论为“不合格”的企业,我局将不再受理其资质增项申请、变更等业务,对已受理的企业立即暂停后续审批;在《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期满后,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特此通知。


2020年12月3日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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