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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奖励1000万元!

2020-11-20 10:00:00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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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清远市建筑业的核心竞争力,充分发挥建筑业在清远市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实现从单纯进行建筑行业管理向积极扶持建筑产业发展的方向转变,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清远市扶持建筑业发展办法》(下称《办法》),现将《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清远市建筑业已然成为清远市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建筑业增加值连续两年占GDP比重5%以上,而2019年建筑业缴纳税收更是占全市总税收的8.30%,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对照清远市近几年的施工报建面积及造价来看,清远市建筑业增加值及税收的增幅要远小于前者。这其中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 清远市本地建筑业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资质等级偏低,竞争力偏弱 ,目前清远市没有一家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企业经营实力较弱,与外市外省进清承接业务的央企、国企存在较大差距。从总体来说,清远市民营建筑业企业近几年来的规模呈下降趋势,2019年市区施工报建中本地企业承接的工程占比仅13.85%,而2018年这一数值为23.31%,企业发展不够,参与重点工程少,转型升级步伐缓慢。为进一步提高清远市建筑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充分发挥建筑业在清远市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粤建市〔2018〕1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清远市实际,我局起草了《清远市扶持建筑业发展办法》。


二、明确目标任务 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以财政鼓励为激励措施,积极培育具有 高资质等级 和整体竞争力的建筑业企业,振兴清远“建筑之乡”美誉,建立健全以 施工总承包 为龙头, 勘察、设计、监理、造价 等为支撑的建筑业发展体系,强化建筑业队伍建设,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扶持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办法》主要内容的说明 《办法》共十二条,可以分为三大块内容。一是总体要求。明确了《办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二是工作内容。明确了适用对象、奖补标准、失信惩戒、奖补金额;三是工作措施。明确了在政府投资领域和非政府投资领域均加大扶持力度,通过联合体投标、鼓励分包、鼓励优质企业外出经营、减轻企业保证金负担等,进一步完善人才鼓励政策,促进我市建筑业可持续发展。其核心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建筑业企业,是指 工商注册地及税务征管关系在清远市(以下简称本市)范围内 ,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主要包括 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工程造价咨询 等纳入本市建筑业统计的建筑业企业。


(二)对新引进建筑业企业进行分类扶持    

《办法》对新引进的建筑业企业分为三类:

一是具有 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 ,或 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的企业;

二是具有 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或 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的企业

三是 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 ,或 工程勘察专业甲级资质 的企业。并针对这三类企业落户后产生的经济效益,分别给予落户奖励、社会贡献量奖励、总部基地建设等扶持。


1.落户奖(第三条)

(1)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2)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3)具有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2.社会贡献量奖励(第三条)

上述新引进的建筑业企业,从入驻当年起连续3年,财政按其年度营业收入 对本市社会贡献量的50%予以奖励


3.对于施工总承包特级、施工总承包一级建筑业企业(年产值达到30亿元及以上或纳税达到1亿元及以上)申请总部基地建设,市政府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应优先供应建设用地


(三)对提质争优的本地建筑业企业进行奖励 《办法》对本地建筑业企业按照提升资质、经营贡献、参与非政府投资项目、外出经营四个类别进行奖励。


1.提升资质(第四条)

(1)首次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给予1000万元奖励。

(2)首次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或工程勘察综合甲级),给予500万元奖励。

(3)首次晋升为工程设计行业甲级(或工程勘察专业甲级),给予200万元奖励。

(4)首次晋升为专业承包一级,给予50万元奖励。


2.经营贡献(第五条)

(1)对年度产值15亿元及以上或年度纳税5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2)对年度产值10亿元及以上或年度纳税3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3)对年度产值5亿元及以上或年度纳税1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


3.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第六条)

经核准不进行招标的财政投资工程项目,鼓励各建设主体 选择清远市具备项目承包能力的建筑业企业为项目承包人 ;鼓励 市外施工企业 在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 独立核算的项目经营管理法人公司 ,并授权由新设立的项目经营管理法人公司办理工程款收支结算等涉税事宜,在承接工程项目时优先选择本市施工企业进行分包,引导和鼓励市外大型施工企业与有资格能力的本市施工企业组成联合体,提高本市施工企业业绩水平,推动本市施工企业资质提升。


4.参与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第七条)

对非国有资金控股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整体发包给本地施工企业的,发包合同额(含补充合同)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其 工程建安费的0.4%计取奖励给投资建设单位。


5.外出经营奖励(第八条)

清远市建筑业企业到市外承接工程,其在清远市外年度承包工程项目的承包总额(企业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00万元以上的,按其 承包总额的0.4%给予奖励。



来源: 清远市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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