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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0日起施行!珠海市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

2021-02-23 17:00:00
小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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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红名单”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有效期为1年。 纳入“红名单”的享受以下激励措施:

(一) 优先推荐 参加各项评优活动;

(二)根据企业具体行为,在珠海市建筑业企业 信用评价信息发布平台给予加分 奖励;

(三)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作为 选择中标人的优先 条件;

(四) 优先进入 珠海市建设工程限额以下 项目备选库

(五)减少对该企业承接的工程巡查频率;

(六)对企业履约保证金缴纳,申请市级建筑行业专项资金等方面提供政策优惠; 

(七)联合其他部门和单位实施激励措施。


“信用黑名单”认定方式为实时评价。 在评价有效期内,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 限制 其在名单评价有效期限内 参与我市建筑市场投标和政府采购 工作; 累计两次 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者个人,自第二次列入起 3年内限制其参与我市建筑市场投标和政府采购 工作;

(二)根据企业具体行为,在珠海市建筑业企业 信用评价信息发布平台给予扣分 处理;

(三)对其承建或者建设的工程项目 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加大监督检查的频次和力度;

(四)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对象;

(五)在各类评优评先表彰中,对该企业、项目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

(六)联合其他部门和单位实施惩戒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市场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珠海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珠海市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建筑市场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2月8日     


珠海市建筑市场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珠海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健全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等各方主体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珠海市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珠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筑市场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退出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是指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和执业人员,主要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等单位,以及 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筑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等主要执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红名单”,是指因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诚信原则、履约践诺表现突出,被认定为守信典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单。

本办法所称“信用黑名单”,是指因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社会道德、协议和承诺的行为,被认定为失信典型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名单。


第二章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

第四条 珠海市建筑市场信用红黑名单认定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 珠海市建筑市场 “信用红名单”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珠海市建筑市场 “信用黑名单”认定方式为实时评价。

第六条 “信用红名单”的评价 有效期为1年。

第七条 “信用黑名单”的评价 有效期为1年。“信用黑名单预警”视情形分为3个月至6个月。

第八条 珠海市建筑市场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依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相关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

(二)刑事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给付等反映主体诚信状况的信息;

(三)拒不履行生效司法裁决的信息;

(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掌握的相关主体受表彰等信息;

(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可作为信用红黑名单认定依据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列入国家、省、市联合奖惩“黑名单”的市场主体,纳入“信用红名单”:

(一)近三年在本市本行业领域信用综合评价或专业评价中连续被评为A级的;

(二)近一年建筑企业信用评价60日诚信分每次评分周期的得分处于综合评价A类中前10%或专业评价A类中前10%的;

(三)近一年认证年度在本行业领域作出突出贡献,获得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主管部门表彰,且近三年无违法记录的;

(四)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可作为“信用红名单”认定标准的。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对市场主体进行“信用黑名单预警”,提示存在列入“信用黑名单”风险:

(一)发生一般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预警期6个月;

(二)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预警期6个月;

(三)拒不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管监察指令、抗拒执法的,预警期6个月;

(四)被建设行政主管责令停工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预警期3个月;

(五)办理各项审批事项不履行承诺事项的,预警期3个月;

(六)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资质有效期内企业不再符合相应标准要求条件的,预警期3个月。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信用黑名单”: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二)有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行为的;

(三)有严重违约、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

(四)冒用、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接受转让各类建筑业许可、登记证书或者备案证明的;

(五)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内累计发生两次及以上致人死亡的一般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或者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六)办理各项审批事项作出不实承诺的;

(七)施工现场发生事故或者险情,虽未造成人员死亡但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

(八) 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或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对引发群体性投诉或者反复信访案件拒不整改或者拖延整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三)类预警情形之一,一年内累计发生两次及以上的;

本办法第十条第(四)(五)(六)类预警情形之一,一年内发生三次及以上的;

(十一)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可作为“信用黑名单”认定标准的。


第十二条 珠海市建筑市场信用红黑名单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名单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或者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公民身份号码、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籍人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

(二)列入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守信或者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单位)、认定依据、认定日期、评价有效期等;

(三)名单主体受到联合奖惩、信用修复和退出名单等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  “信用红名单”的认定程序如下:

(一)初步名单认定。在申报期内认定单位主动识别并同步接受市场主体申报,认定单位依据可识别的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将符合“信用红名单”认定标准的市场主体纳入初步名单;

(二)信息比对。认定单位在部门管理系统中将初步名单与本部门认定的“信用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同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确保被列入“信用红名单”的主体未处于各类尚在评价有效期的“黑名单”范畴;

(三)名单公示。经信息比对筛查后的初步名单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广东珠海)”网站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名单审定。初步名单经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单位核实处理;无异议的或者异议处理完毕符合条件的,由认定单位审核后认定为“信用红名单”。


第十四条  “信用黑名单”的认定程序如下:

(一)初步名单认定。认定单位依据可识别的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将符合“信用黑名单”认定标准的市场主体纳入初步名单。

(二)信息告知。认定单位对被列入初步名单的市场主体发送告知书,告知其失信行为事实,以及认定“信用黑名单”的标准和依据,并接受其在规定期限内的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期限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认定单位应在市场主体作出陈述和申辩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陈述和申辩事实的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成立的,不予采纳。

(三)名单审定。市场主体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或者陈述和申辩已复核完成的,由认定单位审核后认定为“信用黑名单”。

(四)信息比对。“信用黑名单”形成后,认定单位应在部门管理系统中将“信用黑名单”与本部门认定的“信用红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如“信用黑名单”主体之前已被列入“信用红名单”,应将其从“信用红名单”中删除。


第十五条  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在公示期内积极纠错、挽回社会影响并取得较大成效,经查证属实的, 可以提前移出“信用黑名单”,但最低执行期限不低于6个月。

“信用黑名单预警”的市场主体,在预警期内积极纠错、挽回社会影响并取得明显成效,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提前结束预警,其中预警期6个月情形的最低执行期限不低于3个月,预警期3个月情形的最低执行期限不低于1个月。


第三章信用红黑名单信息的共享和发布

第十六条 认定单位自名单认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认定的信用红黑名单及相关信息推送给有关部门和组织,提示有关部门和组织对列入信用红黑名单的市场主体采取相应的激励或者惩戒措施。

第十七条 珠海市建筑市场信用红黑名单执行动态发布,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广东珠海)”网站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

信用红黑名单的发布期限与名单评价有效期保持一致,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广东省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和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信用红黑名单信息的发布应当客观、准确、公正,保证发布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对于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依法不能公开的名单信息,由认定单位在发布前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名单信息主体可通过珠海市建设业务管理系统查询自身信用红黑名单信息,其他主体可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查询信用红黑名单信息。

发布期限届满,信用红黑名单信息转入珠海市建设业务管理系统后台数据库集中管理,按规定保存。


第四章激励与惩戒

第十九条 对 纳入“信用红名单”的市场主体在评价有效期内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优先推荐参加各项评优活动;

(二)根据企业具体行为,在珠海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发布平台给予加分奖励;

(三)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作为选择中标人的优先条件;

(四)优先进入珠海市建设工程限额以下项目备选库;

(五)减少对该企业承接的工程巡查频率;

(六)对企业履约保证金缴纳,申请市级建筑行业专项资金等方面提供政策优惠; 

(七)联合其他部门和单位实施激励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文件规定的可以实施的其它激励措施。

第二十条 对纳入“信用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在评价有效期内 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限制其在名单评价有效期限内参与我市建筑市场投标和政府采购工作;累计两次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者个人,自第二次列入起3年内限制其参与我市建筑市场投标和政府采购工作;

(二)根据企业具体行为,在珠海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发布平台给予扣分处理;

(三)对其承建或者建设的工程项目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的频次和力度;

(四)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对象;

(五)在各类评优评先表彰中,对该企业、项目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

(六)联合其他部门和单位实施惩戒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五章信用红黑名单的退出

第二十一条 市场主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退出“信用红名单”:

(一)评价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的;

(二)经异议处理,“信用红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

(三)评价有效期内被本部门列入“信用黑名单”,或者被其他部门列入我市参与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四)评价有效期内被发现存在不当利用“信用红名单”奖励机制等不良行为的;

(五)“信用红名单”主体主动申请退出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市场主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退出“信用黑名单”:

(一)评价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的;

(二)经异议处理,“信用黑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

(三)评价有效期内市场主体主动修复失信行为,经认定单位审定同意提前退出的;

(四)“信用黑名单”认定标准改变,已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市场主体退出信用红黑名单后,认定单位应及时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广东珠海)”网站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名单退出公告,并提醒各有关单位停止对相关市场主体实施奖惩措施。

已退出信用红黑名单的市场主体,有关信息转入数据库。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为确保信用红黑名单信息采集真实、准确、完整,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信用红黑名单的信息进行动态比对和复查。信用红黑名单公示期后仍出现争议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重新调查核实。

第二十五条 认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信用红黑名单认定、发布、奖惩措施实施等方面的工作开展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公众有权举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后予以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60日诚信分是指当日之前(含当日)60日的综合诚信得分的算术平均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 自2021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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