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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文:第一批改革试点城市,部分二级资质下放至市/区审批,在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展开试点!将逐步扩大改革范围

2021-11-25 18:00:00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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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下方链接,查看《 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 》全文:

国办发文:第一批改革试点城市,部分二级资质下放至市/区审批,在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展开试点!将逐步扩大改革范围


国发〔2021〕24号,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瞄准最高标准、最高水平开展先行先试,加快构建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营商环境制度体系,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

  • 试点范围,首批试点城市为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城市。;

  • 清除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对外地企业设置的隐性门槛和壁垒

    清理取消要求投标单位必须在项目所在地或采购人所在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等排斥外地投标人的行为,同步完善与统一开放的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市场相适应的监管模式。

  • 推动招投标领域数字证书兼容互认

    企业在任意试点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后,即可在全部试点城市及其区县参与投标,做到只需注册一次,只用一套CA证书。

  • 优化破产企业土地、房产处置程序

    企业破产案件中因债务人资料缺失或第三方机构(如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不配合竣工验收等情形导致无法办理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经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安全鉴定合格后,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 开展联合验收“一口受理”

    对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口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牵头协调相关部门限时开展联合验收,避免建设单位反复与多个政府部门沟通协调。

  • 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方式

    对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根据项目类别科学合理确定纳入联合验收的事项,原则上未经验收不得投入使用的事项(如规划核实、人防备案、消防验收、消防备案、竣工备案、档案验收等)应当纳入联合验收,其他验收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并综合运用承诺制等多种方式灵活办理验收手续,提高验收效率,减少企业等待时间,加快项目投产使用。改革后,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对未纳入联合验收的事项也要依申请及时进行验收,并优化验收流程,对验收时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建设单位整改。

  • 简化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对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可在通过联合验收后现场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政府部门直接备案,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通过系统数据共享获得需要的验收结果,企业无需再单独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 下放部分工程资质行政审批权限

    将省级审批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二级、消防设施工程二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二级、建筑幕墙工程二级和特种工程资质的审批(包括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跨省变更等事项后资质核定),下放至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市辖区(县)和杭州市、广州市、深圳市有关部门。改革后,试点城市明确承接机构、加强专业培训,做好事中事后监管。

  • 建立完善建筑师负责制

    推动有序发展建筑师个人执业事务所。探索在民用建筑工程领域推进和完善建筑师负责制,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鼓励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与国际工程建设模式接轨。

  • 优化水利工程招投标手续

    推行水利工程在发布招标公告时同步发售或者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取消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条件中“监理单位已确定”的条件。

  • 简化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形式审查

    简化对供应商资格条件等的形式审查,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降低政府采购供应商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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