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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 | 目前这13省已发布延续通知

2021-12-16 15:10:00
小易
原创
1498

资质快讯

截至12月13日,目前全国共计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通知,分别是:
广东、福建、河南: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内蒙古、湖北 、北京、湖南、湖北、浙江、青海、四川、云南:统一延期至2022年6月30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期的通知

粤建许函〔2021〕849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准备工作,保障改革期间企业生产经营不受影响,经研究,决定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含我厅承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事项),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届满的, 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在此期间上述资质证书均视为在有效期内,企业可持该资质证书用于经营活动。

二、企业可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向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的资质证书,申请方式为“有效期顺延”。发证机关核实企业资质信息无误后,为企业换发新资质证书并将有关信息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三、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的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四、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实施期间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发布新规定的,按新规定相应调整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10日

 

河北省关于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证书统一延续的公告

2021年 第186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决定对我省核发的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的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证书予以统一延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由本省各级行政审批机关(含雄安新区、自贸区有关片区)核发的 建筑施工、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质量检测、房地产开发、燃气经营、供热经营等企业资质证书、施工企 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以及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各类人员资格证书 ,凡自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有效期届满的, 有效期统一延续至2022年6月30日 ,无需办理证书延续审批手续。 

二、省级、市级行政审批机关核发的符合延期条件的证书,自2021年12月21日起,企业或个人可登录河北政务服务网,进入“法人服务”或“个人服务”中相应的“资质”或“资格”栏目,点击“延期”按钮,重新下载延期后的电子证书。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10日

 

 

 

福建省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泉州市、漳州市、莆田市城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交通与建设局,福建自贸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相关准备工作,经研究,现将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各级资质审批部门审批的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类别的企业资质证书 ,按照省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许〔2020〕2号)规定有效期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的,以及有效期于2022年内届满的, 其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 。

二、上述四类企业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及企业其它经营等活动。上述四类资质证书统一延期后的有效期,可以在住建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省厅官网(http://zjt.fujian.gov.cn/)按照路径“首页>办事服务>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级资质审批部门不再受理上述四类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申请事项。

四、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五、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各级资质审批部门要及时做好所在地企业资质证书信息与省厅官网“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的对接和更新工作。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另有规定的,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办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9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继续延长的通知

湘建法函〔2021〕156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企业:
    为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有关准备工作,经研究,决定继续延长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 工程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6月29日期间届满的, 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2年6月30日 。     

二、上述资质证书有效期将在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并上传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企业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投标和工程建设等活动。     

三、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四、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厅不再受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6月30日前届满的工程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9日

湖北省关于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

厅头〔2021〕208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审批局),各有关企业:为深化建筑业企业“放管服”改革,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准备工作,保障改革期间企业生产经营不受影响,经研究,决定延长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厅核准的 建筑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市(州)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6月29日期间届满的, 自动延续到2022年6月30日 。即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上述范围内的企业无需申请资质延续,可登陆湖北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延期后的电子证书。

二、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分立、跨省变更事项,及申请办理我省跨市(州)地址变更等事项,资质证书需重新核定的,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定,不纳入统一延期的范围。

三、2022年6月30日之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我厅将及时调整公布有关服务措施。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8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局,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准备工作,保障改革期间企业生产经营不受影响,经研究,决定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的 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期间届满的, 统一延至2022年12月31日 。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将在河南省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续,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在此期间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投标等活动。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上述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无需再申请资质延续。

三、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定,不纳入统一延期的范围。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有新规定的,我厅将按要求及时调整公布有关措施。

2021年12月7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延长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兴安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通辽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满洲里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各相关单位: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相关准备工作,我厅决定继续延长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我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建行〔2020〕130号)规定,我厅核发的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有效期 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的,以及 企业资质证书 有效期于2022年1月1日至6月29日期间届满的, 资质证书有效期继续延期至2022年6月30日 。

二、我厅核发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6月29日届满的, 统一延期至2022年6月30日 。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的,以及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1月1日至6月29日期间届满的,请及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新审批系统第二批上线事项信息补录工作的函》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信息补录的函》进行信息补录,换发我厅核发的电子证书,证书有效期继续延期至2022年6月30日。

四、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证照分离”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建行〔2021〕119号)文件规定,《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文件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延期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

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厅暂不受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6月30日前届满的上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

六、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七、各盟市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资质延续有关事项参照此通知执行。

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有新规定的,我厅将按要求及时调整公布我区上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

 

九、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早于2022年6月30日的,上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按照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执行。 

咨询电话:0471-5332425  0471-5332426

2021年12月3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 为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准备工作,保障改革期间企业生产经营不受影响,经研究,决定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厅核准的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设区市建设部门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6月29日期间届满的, 统一延至2022年6月30日 。即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以上范围内的企业无需再申请资质延续。企业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延期后的电子证书。未取得上述资质电子证书的企业,请于2021年12月31日前申请换发电子证书,具体办理可咨询我厅政务服务中心,电话:0571-85216767。

二、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定,不纳入统一延期的范围。

三、本通知发布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我厅将及时调整公布有关服务措施。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2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的通知

京建发〔2021〕40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结合《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发〔2020〕206号)相关规定及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许可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核发的 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 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6月30日届满的, 继续延期至2022年6月30日。 2021年12月31日后企业可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方网站-办事大厅申请下载有效期自动延续后的电子资质证书。

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不再受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6月30日届满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有新规定的,将按要求及时调整本市许可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有效期。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12月1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企业:

为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相关准备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继续延长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工程监理、工程检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29日期间届满的, 统一延期至2022年6月30日。

二、上述资质证书有效期将在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平台和云南省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信息网自动延期,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暂不受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6月30日前届满的上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有新规定的,我厅将按要求及时调整公布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

联系人及电话:刘建周,0871-64320971;彭才能,0871-64618387。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26日

 

 

为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相关准备工作,经研究,决定继续延长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按照我厅《关于延长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告》(2020年第149号)规定, 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检测企业资质证书 有效期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的 ,以及 企业资质证书 有效期于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届满的, 资质证书有效期继续延期至2022年6月30日。

二、相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将在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自动延期,并上传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原有企业资质证书继续有效,在此期间仍可用于工程招投标和工程建设等活动。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我厅暂不受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6月30日前届满的上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

四、各市(州)和扩权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可参照本通告规定继续延续。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有新规定的,我厅将按要求及时调整公布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

特此通告。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8日

关于请持有本市试点下放审批权限资质有效期届满前尽早提出延续申请的通知

各 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及《关于本市开展部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沪建建管〔2020〕798号),现将试点下放范围内的资质证书延期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下放范围内的资质证书已统一换发本市电子资质证书,并纳入本市企业资质统一管理。按照本市建筑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有关规定,请相关企业在有效期届满前,尽快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将自动失效。

二、具体路径:访问上海市住建委官网首页(http://zjw.sh.gov.cn)→我要办→建设管理服务→企业→电子版《诚信手册》企业版(输入法人一证通密码登录),选择企业类办事→本市企业资质申请(按需求选择相应资质类别申请)。

三、咨询电话:962683。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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