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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出借资质违法行为有关查处问题

2021-03-25 17:00:00
小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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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出借资质
违法行为有关查处问题的意见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出借资质违法行为有关查处问题的请示》(渝建文〔2020〕118号)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在建设工程 招标投标活动 中, 出借资质 供他人承揽工程, 但未中标、未签订合同、未进场施工的施工企业或施工单位 ,属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中的“施工单位”。

二、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对前述施工单位处以 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的 ,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时,该工程项目有中标单位或已重新招标投标确定中标单位的, 以项目中标合同金额作为工程合同价款 ;没有中标单位,也未重新招标投标确定中标单位的,可 以招标投标中最高投标限价或招标控制价作为参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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